2008年12月8日 星期一

本於公共利益之媒體需具備哪些條件?

McQuail(1992)認為「公共」作為一個形容詞,所指涉的意涵是開放甚於封閉、全體所有更甚於個人所有。在這樣的基礎上對公共媒體所進行的衡量,就應該採取有別於對私益的衡量取徑。Tracey (1998)整理了八個原則,包括「普及服務」、「滿足不同族群訴求」、「提供弱勢近用管道」、「服務公共領域」、「致力於公共教育」、「無涉於政商勢力」、「鼓勵高優質節目而非競逐收視率」、以及「鼓勵節目的產製與創作」等。就節目內容的層次來說,Croteau & Hoynes(2001: 150)也認為,所謂具有公共利益的節目內容,應該具有下列四個特性:
1. 多元(Diversity):能反應多元社會下的各種觀點與經驗,公民可以從中找到屬於其自身經驗的文化呈現與政治意見。
2. 創新(Innovation):指媒體內容與形式的創新,應該新鮮、有創意、具有原創、並可以反應社會的動態本質。
3. 有實質意義(Substantive):一個健康民主社會的媒體,不論在新聞或是娛樂節目上,皆要有實質的社會意涵,而非僅有枝微末節的瑣碎意義。
4. 獨立(Independence):指不受政治或商業集團干預,能提供獨立於這類勢力的消息及觀點。
公共利益也因時間、地域之不同,產生定義上的差異。而定義上的龐雜,一部份也歸因於公共利益定義的流動。橫切面來看,不同國家的廣電制度和歷史文化背景各異使然,因此個別對公共廣電的實踐程度有別,縱切面來看,即便是隸屬在同一個公共廣電制度下的民眾,對於公共性的期待與想像也不一致(陳怡慈,2001)。這也導致公共性操作的成效不易檢驗,公共廣電表現衡量標準莫衷一是。
相對於公共價值的難以定義與檢驗,商業媒體以收視率來衡量經營績效的做法已行之有年。只是過分強調收視率的數字競爭,也導致了節目品質的向下沉淪(林照真,2004)。然而,收視率調查的本身並不罪惡,而是受到商業體制的誤用,才讓收視率成為負面的字眼。廣電業者除了將時段賣出之外,也將觀眾賣給廣告商,這是商業電視體制最重要的運作核心,也因此無線電視能夠不收費,以廣告收視支撐營運(Webster, Phalen & Lichty, 2000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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